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贺向明与长沙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向明,长沙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贺向明。被告长沙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白竹村大塘组。法定代表人王忠和。委托代理人李东海,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雨生,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同升湖。法定代表人王忠和。委托代理人李东海,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雨生,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向明诉被告长沙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向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贺向明负担。审 判 长  谭孟良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