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莫天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莫天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谢军,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系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汝达,系该院员工。被告:莫天柱,男,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莫天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7元,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