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赵某。被告耿某。原告赵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