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兴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80号罪犯陈兴祥,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3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兴祥法定监护人陈能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玉彬、郑好宗、林友的经济损失2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因发现漏罪,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兴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2月、4月因担任分监区罪犯班组长履职表现突出,累计获得奖分2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9分。2015年4月2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3500元。福建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NO:01389478)。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