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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祖运与袁怀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特种车身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祖运。被告袁怀富,出生年月及其他情况均不详。被告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特种车身厂。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社区南村26号。原告李祖运诉被告袁怀富、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特种车身厂(以下简称东风汽车特种车身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祖运诉称,2014年4月19日,我受被告袁怀富的雇请,在其承包的被告东风汽车特种车身厂的机械设备拆卸工程工地上施工时,不慎摔成九级伤残。被告袁怀富对我的伤残赔偿不闻不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袁怀富、东风汽车特种车身厂赔偿我各项损失80436元。经审查,原告李祖运经本院通知后,既未提供被告袁怀富的具体送达地址及其个人基本情况,也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李祖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祖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退还原告李祖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喻平审判员王瑞人民陪审员黄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余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