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建湘与陈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湘,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陈忠祥,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作出(2014)益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裁定执行标的为4595166元(含执行费47873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陈忠祥位于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梓山湖社区益阳碧桂园岭秀七街9栋102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益房权证朝阳字第71400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益国用(2013)第G06136号]及号牌号码为湘H9CC**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当中,房地产以1332000元拍卖成交,车辆经第二次拍卖流拍以12516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建湘抵偿债务。本案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吴建湘实际受偿1409294元。本院(2014)益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认定金额中未予清偿313799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钧审判员 黄 柯审判员 鲁毅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