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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薛世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江浦路19号。负责人:钟建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来安县辖区,故本案由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