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玉亭与黄莉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亭,黄莉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杨玉亭,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被告:黄莉娟,女,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亭诉被告黄莉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亭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亭撤回对被告黄莉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