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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裁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勇会与被执行人刘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勇会,刘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薛勇会,女。被执行人刘义钢,男。申请执行人薛勇会与被执行人刘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5)莲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勇会于2014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46352.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义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2014)莲执恢字第00241号拘留决定书送达公安莲湖分局。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2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