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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倪士亮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士亮,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倪士亮,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散居户贺疃粮站院内136-1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61002203X。被告:王伟,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士亮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士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士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倪士亮负担。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尹 芳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