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阳泉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和军、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和军,李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64号原告阳泉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122830-1。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74号元承大厦401号。法定代表人臧常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和军,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煤台*楼3门*号。身份证号1403031964********。被告李兰英,女,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煤台*楼3门*号。身份证号1403111982********。原告阳泉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和军、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阳泉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任和军、李兰英住址本市矿区煤台1楼3门6号,本院进行了核实,与被告实际住址不符,本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汇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彦斌审 判 员 李新华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