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雒永刚、刘爱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雒永刚,刘爱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八路东口。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君,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雒永刚,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爱玲,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雒永刚、刘爱玲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601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