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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彬与郑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郑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汉族,中专文化,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丽华,女,汉族,中专文化,长白联通公司退休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楚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