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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丕明等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丕明,郑文,高亮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丕明,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神池县八角镇上八角村。委托代理人李普泽,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明,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府谷县高老川。上诉人郭丕明、上诉人郑文海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神池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对合伙期间郭丕明已收回合伙投资款额、偿还利息数额,以及应支合伙费用、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有误。故对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池县人民法院(2011)神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14元,退还郭丕明3262元,退还郑文2852元。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圆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