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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永禄与马鞍山市博望区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禄,马鞍山市博望区公路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贺永禄,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永禄与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永禄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永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永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永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