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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93号原告:王秀英,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焕忠。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代表人:李文强。委托代理人:李光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审判长  石勋波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