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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和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