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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永与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639号原告王永。被告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大通大厦六层B区。法定代表人田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鸿莹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