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志维与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李志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堡店子镇。法定代表人:李艳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军,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维,农民。上诉人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李志维系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5月22日11时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29元,伤后被送往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2天,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后李志维第二次入住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自己垫付了6232元,垫付了相关伙食补助和护理费,出院后2014年9月25日李志维继续到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0月5日李志维离职。2012年8月29日,李志维之伤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13日,该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遵化市长城化纤公司为李志维交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8日,原告(被告)李志维作为申请人以被告(原告)遵化市长城化纤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工伤损失。2015年1月29日,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遵劳仲案字2014-(86)号裁决书,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29元×12个月=303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4×8个月=28352元、护理费100元×8天=800元、伙食费20元×8天=160元;共计164868元。”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志维与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给付李志维30000元,该笔款项包括了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志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三、李志维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待遇由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协助李志维办理相关手续、为其领取待遇提供必要的帮助。四、双方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遵化市长城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