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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永云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205号罪犯陈永云,男,汉族,1991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麒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陈永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云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10个��。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一次,2014年8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罪犯陈永云在之后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永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云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