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兴庆与姚宝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庆,姚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庆,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姚宝龙,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称其名下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XXX弄XXX号914—915室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同意拍卖该房产还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等待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2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