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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绪健与王路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健,王路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李绪健(曾用名李建),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守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路遥,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健诉被告王路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绪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李绪健负担。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