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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主衡与林云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主衡,林云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罗主衡,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更、郑旭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海,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田华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主衡与被告林云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需要调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主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罗主衡负担。审 判 长  叶晓明审 判 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谢智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