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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玉珠、马美珍等与李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珠,马美珍,吴海燕,XX桓,吴海谭,李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珠。申请执行人马美珍。申请执行人吴海燕。申请执行人XX桓。申请执行人吴海谭。被执行人李华华。本院在执行潘玉珠、马美珍、吴海燕、XX桓、吴海谭申请执行李华华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华华随其丈夫刁恒达在靖西物流有限公司居住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阳民一初第478号���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潘玉珠等五人各项经济损失138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李华华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李华华于2015年6月29日自动履行38000元,余款在执行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一初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