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能会与何蔺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能会,何蔺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李能会,女,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何蔺莎,女,生于1982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能会与被告何蔺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能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能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能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能会负担。审判员 孙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