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海、董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海,董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海,男,汉族,退休大夫,现住敦化市。被告董秀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春海、董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