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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重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重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季,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心理,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系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段重旗,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重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重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重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