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伟申请执行胡建国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胡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3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胡建国,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伟申请执行胡建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苗 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