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宙泽与何嘉乐、邓柳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232-3号申请执行人何宙泽,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何嘉乐,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邓柳清,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何宙泽与被执行人何嘉乐、邓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76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19021.16元并已退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嘉乐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87号房产,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嘉乐所有的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但没有实际控制。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232号案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振韬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