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绪坤与朱辉、朱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坤,朱辉,朱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坤,个体户。被执行人朱辉,居民。被执行人朱海锋,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绪坤与被执行人朱辉、朱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绪坤借款8212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本金821289元,自2014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海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王绪坤负担1475元,由被告朱辉负担67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王绪坤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王绪坤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4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