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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杜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学知,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杜某某。指定代理人谭某某(系杜某某母亲)。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杜某某于2004年5月13日被巫溪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叁级残疾,平日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不能正常表达个人意志。现因申请人杨某某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故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杜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残疾证、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社区证明、巫溪县精神卫生保健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申请人杜某某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受理申请后,当庭询问了被申请人杜某某的母亲谭某某,其陈述被申请人杜某某的智力水平大概在七岁左右。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了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杜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杜某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杜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谭某某为杜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