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设,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伟、张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石勤昌,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627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现由其他企业经营。本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石勤昌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3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