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雷忠海与刘厚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忠海,刘厚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雷忠海,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余信莲,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厚福,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忠海与被告刘厚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忠海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忠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1774.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涂斌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