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德峰与张砚忠、齐守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峰,张砚忠,齐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张德峰,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何洪庆,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砚忠,男,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齐守兰,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峰诉被告张砚忠、齐守兰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砚忠、齐守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峰撤回对被告张砚忠、齐守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德峰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新审 判 员 解元光人民陪审员 李洪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