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与郭国强、郭立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郭国强,郭立娜,宿文彬,郭长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杨春玲,支行长。被告郭国强。被告郭立娜,被告宿文彬。被告郭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与被告郭国强、郭立娜、宿文彬、郭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国强、郭立娜、宿文彬、郭长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国强、郭立娜、宿文彬、郭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30元,由原告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进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