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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建荣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重字第5号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1317-2法定代表人彭光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平原堡。组织机构代码:56112350-2法定代表人石南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国武,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鲁清,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审被告郭建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3日,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八一村四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011973********。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郭建荣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张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甘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学斌,被告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单国武、高鲁清,被告郭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建芬审 判 员  张文清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婧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