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于勇,黄加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石杨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黄加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勇,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审被告黄加星,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勇、原审被告黄加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3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