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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564号郭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偃民巡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09)偃民巡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占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