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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宗玲芳与义乌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玲芳,义乌市人民政府,宗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初字第58号原告宗玲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邬宏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晓鹏。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盛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英豪。委托代理人楼宝红。第三人宗光法。原告宗玲芳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宗光法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玲芳以义乌市人民政府已答辩称其对宗光法的宅基地审批是按照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及实施细则,根据宗光法户人口4人进行审批故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玲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玲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宗玲芳负担。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审 判 员 金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