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华新水务有限公司与万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新水务有限公司,万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新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渤海石油军粮城基地内总场路8号办公用房二号楼(综合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贾霞珍,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志文。本院在执行天津华新水务有限公司与万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新水务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