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45号原告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117-3。法定代表人石凯,总经理。被告重庆大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百合元A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6122-5。法定代表人顾日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重庆富瑞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