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辜学伟、尹红梅与昝军德、昝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学伟,尹红梅,昝智,昝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辜学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尹红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5日。被执行人:昝智,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昝军德,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昝军德、昝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昝军德、昝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昝军德夫妻所有的位于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3组四间口面两楼一底砖混结构住房一栋。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昝军德夫妻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擅自出租、设置抵押,或以其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