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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茂良与刘德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良,刘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李茂良。被执行人刘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清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清有鲁F轻型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德清所有的鲁F轻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