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怡飞与被告时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郭怡飞,男,汉族,农民。被告时亚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怡飞与被告时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怡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郭怡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