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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成勇与许惠群、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勇,许惠群、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94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唐成勇。被告许惠群、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勇与被告许惠群、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成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成勇负担。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王秋红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