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张美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张美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54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391-1。代表人王幼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兴、匡渝,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容,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张美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