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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茂恒与被执行人王虎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恒,王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孙茂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虎珍,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依法划拨了王虎珍存款21258.85元。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下余执行标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