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7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吸毒于2012年1月10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冒充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局工作人员,通过QQ认识被害人邹某甲。同年10月,李某与邹某甲见面,后二人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李某一直使用上述假冒身份与邹某甲及其亲属交往。2014年7月左右,邹某甲的叔叔邹某乙因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事情,找李某帮忙,李某应允。后李某多次以办理产权���需要找单位领导疏通为由,向邹某乙索要现金共计32500元。同年8月左右,在得知邹某乙欲购房时,李某谎称自己有内部关系可买到低价房,并以交付购房定金为由向邹某乙索要现金20000元。上述款项均被李某用于归还赌债。2014年12月22日,李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邹某甲拿给李某35500元,用于归还邹某乙。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还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邹某甲、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邓某、曾某、邹某戌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共计5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部分退赔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已依法折抵先行羁押的16日。)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邹某乙经济损失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桂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