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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陆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8日,奇台县人,中专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3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