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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白某某。被告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大利,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780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燕红 来自: